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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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閱卷時,除有正當理由須另行通知閱覽者外,應即交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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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8條,聲請閱覽卷宗的人,除非有正當理由需要另外通知閱覽,否則法院應當立即交給他閱覽。這表示當聲請人符合閱卷的資格並提出請求時,法院應當立即提供卷宗供其閱覽。根據這條規定,法院不應該阻礙或延遲合法的閱卷請求。 參考資料: 台灣司法院法規資料庫,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8條。
- 聲請閱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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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