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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