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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9 條

二十九、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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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9條,法院應該對民眾的書面、電子郵件陳訴進行函復處理結果。對於民眾的口頭陳訴,則應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接見,並進行適當處理。 參考資料: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9條:根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5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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