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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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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9條,法院應該對民眾的書面、電子郵件陳訴進行函復處理結果。對於民眾的口頭陳訴,則應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接見,並進行適當處理。 參考資料: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9條:根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55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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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29 條規定:「二十九、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