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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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電子郵件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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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9條,法院應該對民眾的書面、電子郵件陳訴進行函復處理結果。對於民眾的口頭陳訴,則應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接見,並進行適當處理。 參考資料: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29條:根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55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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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