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法院應主動利用各種機會,或藉由傳播媒體,加強宣導法律常識,並不定期接待民眾參觀法院,教育民眾法治觀念,以減少假冒司法人員名義破壞司法信譽事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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