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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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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訴訟輔導科工作人員應指派績優,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並富有紀錄、審查或辦理強制執行案件經驗之人員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訴訟輔導科的工作人員應該具有以下條件:績優表現、具有服務熱忱、溝通協調能力強,以及在記錄、審查或處理強制執行案件方面具有豐富經驗。根據這一條規定,法院在指派訴訟輔導科人員時應考慮這些條件,以確保提供高品質的服務。 参考资料: 台灣司法院法規資料庫: https://la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3_01.aspx?ID=7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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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訴訟輔導科工作人員應指派績優,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並富有紀錄、審查或辦理強制執行案件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