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所定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之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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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的職務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照該要點進行辦理。這意味著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下,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遷調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時,應該依據本要點的規定進行操作。 參考資料: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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