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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各機關間之遷調,以年度整體遷調為原則。各機關人員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情事,且具下列資格者,得申請遷調: (一)任同一機關同一職務滿二年,最近三年內考績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或累積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但現職任新置之職務滿一年以上,且各機關均無任同一機關同一職務滿二年者,不在此限。 (二)家庭因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本人任現職機關期間發生扶養或醫療等特殊事由,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檢證提交各該任職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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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了各機關間職務遷調的原則和申請遷調的資格要求。根據該規定,符合以下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請遷調: 1. 任職同一機關同一職務滿2年,且最近3年的考績為乙等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分或累積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特例是如果現職是新設的職務,滿1年以上且各機關都沒有任職滿2年的人員,則不受此限制。 2. 家庭因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人任現職機關期間發生扶養或醫療等特殊事由,經服務機關查證屬實,檢證提交各該任職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個職員在同一機關同一職務工作了3年並獲得了良好的考績,他可以根據這條法規申請遷調到其他機關的相同職務。另一個範例是,如果一位職員的家庭成員需要特殊扶養或醫療照顧,並經由檢證提交給各機關的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該職員可以根據這條法規申請遷調到其他機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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