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任職金門、連江地區滿二年或澎湖、花蓮、臺東地區滿三年者,得優先考量其遷調志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4條,如果有任職於金門、連江地區滿2年或澎湖、花蓮、臺東地區滿3年的人員,可以優先考量他們的遷調志願。這表示在人員職務遷調時,這些地區的人員有較高的機會被考慮調職。然而,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