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第 5 條
五、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三點及個人志願之限制,由派免權責機關隨時視各法院業務量、職缺及人力情形辦理遷調: (一)因法院類別調昇或調降,預算員額增加或縮減。 (二)因法院業務量增加或縮減。 (三)因其他業務需要,認有遷調之必要。 (四)有足認不適任情事或不適合於現職機關繼續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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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5條共分為四個款,以下逐一進行釋義。 1. 第一款:因法院類別調昇或調降,預算員額增加或縮減。 根據該款規定,如果因法院類別調昇或調降,或者預算員額有增加或減少的情況,不受第三點及個人志願之限制,由派免權責機關隨時視各法院業務量、職缺及人力情形辦理遷調。這意味著當法院類別調昇或調降,或者預算員額有變動時,有必要進行人員調動以適應這些變化。 2. 第二款:因法院業務量增加或縮減。 根據該款規定,如果法院的業務量增加或減少,不受第三點及個人志願之限制,由派免權責機關隨時視各法院業務量、職缺及人力情形辦理遷調。這意味著當法院的業務量增加或減少時,有必要進行人員調動以適應業務變化。 3. 第三款:因其他業務需要,認有遷調之必要。 根據該款規定,如果因其他業務需要,認為有必要進行遷調,不受第三點及個人志願之限制,由派免權責機關隨時視各法院業務量、職缺及人力情形辦理遷調。這意味著如果有其他業務需要,例如臨時的案件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人員的調動。 4. 第四款:有足認不適任情事或不適合於現職機關繼續服務者。 根據該款規定,如果有足夠的理由認為人員不適任或不適合在現職機關繼續服務,不受第三點及個人志願之限制,由派免權責機關隨時視各法院業務量、職缺及人力情形辦理遷調。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員的能力或適應能力不符合要求,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人員的調動。 以上釋義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5條的內容,並參考了《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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