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第 6 條
六、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辦理如下: (一)各機關首長得應業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實施本機關人員間之職務輪調。 (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以下簡稱高院暨所屬)委任職人員間之遷調,由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辦理。 (三)司法院統籌辦理所屬法院簡任、薦任、高院暨所屬以外委任職人員間之年度整體遷調,並以同職系、職稱之職務為限。但一、二等書記官及高院暨所屬以外委任職人員,得委請臺灣高等法院與前款遷調案,併同辦理。 (四)臺灣高等法院依前款辦理之遷調作業結果,應造冊函送司法院核定後,依「司法院人事責任制度實施要點」規定,由派免權責機關核發派令。 (五)年度整體遷調作業期間(自遷調志願表報送權責機關截止日起至整體遷調派令發布日止)各法院暫停辦理職缺對外公開甄選。但該職缺已辦理公開甄選,並經機關首長圈定之人選為非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人員者,不在此限。 (六)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辦理年度整體遷調作業積分採計等規定如附表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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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6條明確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人員職務遷調方面的辦理方式。根據第6條的內容, 1. 各機關首長根據業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可以進行本機關內人員的職務輪調。 2.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的委任職人員間的遷調由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辦理。 3. 司法院統籌辦理所屬法院的簡任、薦任、高院以外委任職人員的年度整體遷調,限制在同職系、職稱范圍內。但對於一、二等書記官和高院以外的委任職人員,可以委請臺灣高等法院一同辦理遷調。 4.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的遷調結果需經司法院核定後,根據司法院人事責任制度實施要點的規定,由派免權責機關核發派令。 5. 在年度整體遷調作業期間內,各法院暫停對外公開甄選職缺。但對已辦理公開甄選並獲得機關首長圈定之非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人員選為人選者除外。 6. 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辦理的年度整體遷調作業積分採計等規定可參考附表1、2。 根據我所使用的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6條,並未提供和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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