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第 7 條
七、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之遷調作業,應綜合考量各機關人力、職缺、案件負擔、業務需要及請調人員資績分數、家庭狀況、遷調地區之遠近、志願之順位、服務機關首長考評等因素,排列遷調順序並決定遷調人選;志願、積分相同時,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一)年資:較資深者優先。 (二)考績:最近五年考績等第較佳者優先。 (三)獎懲:最近五年獎懲敘獎額度較高者優先。 (四)年紀:年長者優先。 依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之非自願性遷調作業,按下列順序擇定遷調人選: (一)應調出人力之機關達二個以上時,以與調入機關交通距離較近之機關為調出機關,並依第二款至第五款順序擇定人員調出。 (二)任現職年資:擇定資淺者調出。 (三)考績:擇定最近五年考績等第乙等以下較多者調出。 (四)獎懲:最近五年獎懲,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計算,擇定積分較少者調出。 (五)戶籍地與調入機關交通距離:擇定距離近者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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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了遷調作業的相關程序。這些規定包括考慮各種因素以確定遷調的順序和人員選擇。具體而言,依照第3點規定辦理的遷調作業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各機關的人力、職缺、案件負擔、業務需求,以及申請遷調人員的資績分數、家庭狀況、遷調地區的遠近、志願順序和服務機關首長的考評等。在志願和積分相同的情況下,遵循以下順序進行遷調人選的決定: 1. 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 2. 考績:最近五年考績等第較好者優先。 3. 獎懲:最近五年獎懲敘獎額度較高者優先。 4. 年紀:年紀較大者優先。 依照第5點第1款至第3款規定辦理的非自願性遷調作業,則按照以下順序選定遷調人選: 1. 如果需要調出人力的機關超過兩個,則以與調入機關交通距離較近的機關為調出機關,並按照第2款至第5款的順序選擇人員調出。 2. 現職年資:選擇資淺者調出。 3. 考績:選擇最近五年考績等第乙等以下較多者調出。 4. 獎懲: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陞遷評分標準表」計算,選擇積分較少者調出。 5. 戶籍地與調入機關交通距離:選擇距離近者調出。 根據這些規定,遷調的順序和人員選擇將受到這些因素的考慮。以上是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7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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