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第 8 條
八、自行申請年度整體遷調人員,於前一年度遷調結果核定起至當年度遷調結果核定期間,如有請託關說之情事,一律不予遷調。 遷調結果核定後,除有新發生之重大特殊事由,需留任原服務機關,並經原服務機關審核、建議准駁,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外,不得申請撤回或註銷。如經同意者,自次一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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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自行申請年度整體遷調人員,於前一年度遷調結果核定起至當年度遷調結果核定期間,如有請託關說之情事,一律不予遷調。這表示在遷調過程中,如果被發現有申請人有進行請託或關說的情況,則不會批准其遷調申請。 同時,遷調結果核定後,除非有新發生的重大特殊事由,需要留任原服務機關並經原服務機關審核、建議准駁,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外,不得申請撤回或註銷。如果經過審核同意撤回或註銷,則在下一年度起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遷調。 依照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8條的規定,若有人在遷調過程中進行請託或關說的情況,其遷調申請將被拒絕。同時,申請人在遷調結果核定後,除非有新的重大特殊事由且經過相關審核程序,否則無法撤回或註銷遷調申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遷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人員遷調及借調實施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CA/Cassation/NewsContent?strId=site_Site_news_0917830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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