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第 9 條
九、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公設辯護人(含主任)、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公證人(含主任)、司法事務官(含主任)、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資訊人員(含主任),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另行訂定遷調規定,但不得與本要點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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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的第九條的具體內容,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說明。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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