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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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補助費之請領,以本院編制內員工、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不含臨時僱工)、替代役役男及調院辦事人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一)由本院指派公務車輛接送、提供交通工具自行駕駛、附搭其他機關交通車或免費乘坐之大眾交通工具上、下班者。 (二)實際居住地點距離辦公處所未逾一千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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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交通補助費的請領對象限定為司法院編制內員工、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替代役役男及調院辦事人員。但是,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請領交通補助費: (一)被司法院指派使用公務車輛接送、提供交通工具自行駕駛、附搭其他機關交通車或免費乘坐大眾交通工具上下班的人員。 (二)實際居住地點距離辦公處所未超過一千公尺的人員。 參考資料: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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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