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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1.01

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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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員工交通補助費之發,由秘書處主辦,人事處、政風處及會計處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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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補助費之請領,以本院編制內員工、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不含臨時僱工)、替代役役男及調院辦事人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一)由本院指派公務車輛接送、提供交通工具自行駕駛、附搭其他機關交通車或免費乘坐之大眾交通工具上、下班者。 (二)實際居住地點距離辦公處所未逾一千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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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補助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共汽車最低之票價申請,並以最經濟、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報支。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交通補助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所需金額,每日單程金額最高以不逾公車四段票價為限,且每月以二十一日計。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住地點,應以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住地點申請交通補助費。 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其交通補助費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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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連續請假超過五日者(不含例假日),自第六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補助費。人事處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項應扣除交通補助費人員之請假資料送秘書處彙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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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遇有下列情形需加、減發交通補助費者,應於到職或異動日起一個月內填具交通補助費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由申請人立具之切結書辦理,經核定後自到職日或異動日起發: (一)新進員工。 (二)居住地點或辦公處所異動者。 (三)搭乘之大眾交通工具票價調整者。 逾期提出者,自申請日起核發,但異動後金額減少者,自異動日起收回溢領之差額。 秘書處對於員工申請補助事項,得會同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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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交通補助費給標準,應在本院各年度預算額度內,隨時通盤檢討調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1.0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