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員工連續請假超過五日者(不含例假日),自第六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補助費。人事處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項應扣除交通補助費人員之請假資料送秘書處彙整核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源及範例,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了員工因連續請假超過五日(不包括例假日)時,自第六日起,將按日扣除交通補助費。人事處應於每月十日前將需要扣除交通補助費的人員請假資料送秘書處彙整核算。 參考資料: 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修正公告日期:108年2月6日)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