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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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遇有下列情形需加、減發交通補助費者,應於到職或異動日起一個月內填具交通補助費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由申請人立具之切結書辦理,經核定後自到職日或異動日起核發: (一)新進員工。 (二)居住地點或辦公處所異動者。 (三)搭乘之大眾交通工具票價調整者。 逾期提出者,自申請日起核發,但異動後金額減少者,自異動日起收回溢領之差額。 秘書處對於員工申請補助事項,得會同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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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核發員工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需要加減發交通補助費: 1. 新進員工:新進員工需在到職日一個月內填寫交通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定,從到職日起核發交通補助費。 2. 居住地點或辦公處所異動者:如果員工的居住地點或辦公處所有異動,也需要在異動日起一個月內填寫交通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定,從異動日起核發交通補助費。 3. 搭乘的大眾交通工具票價調整者:如果搭乘的大眾交通工具的票價有調整,則也需要在異動日起一個月內填寫交通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定,從異動日起核發調整後的交通補助費。 對於員工的補助事項,秘書處有權隨時查核,並且可以與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協同處理。 參考資料: 司法院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第5條
- 戶籍謄本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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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