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指定處所備勤。 備勤期間外出,應經服勤單位主管核准外出登記外,非經許可不得擅離指定處所。 因病休養者,除應檢具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外,應由服勤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機關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
十、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指定處所備勤。 備勤期間外出,應經服勤單位主管核准外出登記外,非經許可不得擅離指定處所。 因病休養者,除應檢具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外,應由服勤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機關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