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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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指定處所備勤。 備勤期間外出,應經服勤單位主管核准外出登記外,非經許可不得擅離指定處所。 因病休養者,除應檢具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外,應由服勤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機關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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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10條規定,役男在服役期間除了在差假、服勤和訓練時可以外出之外,其餘時間都應該在指定處所備勤。如果在備勤期間需要外出,必須經過服勤單位主管核准並登記,未經許可不得擅離指定處所。如果因病需要休養,除了要提供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文件之外,還需要服勤單位主管評估役男的身心狀況,才能核准在適當的處所休養(可以是在服勤機關、宿所或者是回家)。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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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