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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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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指定處所備勤。 備勤期間外出,應經服勤單位主管准外出登記外,經許可不得擅離指定處所。 因病休養者,除應檢具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外,應由服勤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機關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10條規定,役男在服役期間除了在差假、服勤和訓練時可以外出之外,其餘時間都應該在指定處所備勤。如果在備勤期間需要外出,必須經過服勤單位主管核准並登記,未經許可不得擅離指定處所。如果因病需要休養,除了要提供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文件之外,還需要服勤單位主管評估役男的身心狀況,才能核准在適當的處所休養(可以是在服勤機關、宿所或者是回家)。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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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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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指定處所備勤。 備勤期間外出,應經服勤單位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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