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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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上班時間相同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但服勤單位需要時,得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時間,應予補休;延長服勤時間,以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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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11條規定,役男的服勤時間原則上應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的上班時間相同,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量延長服勤時間。役男每月放假日數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相同,但當服勤單位需要時,可以延長役男的服勤時間並停止放假。停止放假的時間應該給予役男補休,延長的服勤時間則應減免相應的服勤時數,並不發放超勤加班費。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司法院釋字第426號解釋,其中提到,役男的放假日數應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相同,需要延長服勤時間或停止放假時,應予以補休而不發放超勤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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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