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上班時間相同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但服勤單位需要時,得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時間,應予補休;延長服勤時間,以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上班時間相同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但服勤單位需要時,得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時間,應予補休;延長服勤時間,以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