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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 異動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及督導考等事項。 (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 (三)法官學院為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役男專業訓練管理。 (四)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

三、役男服勤單位為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

貳、分配訓練

四、役男之專業訓練期間為一週至三週。

五、役男按下列組別分組。但本院及所屬機關有特殊需求時,得再予以分組。 (一)證照組:具律師考試及格證照、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或錄取者、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等類科考試及格者或錄取者。 (二)法律組:取得一般法律學類、專業法律學類、其他法律學類學士以上學位之一者。 (三)其他組:取得法律組學類以外學士以上學位或副學士學位各類學類者。 役男於完成專業訓練後,按組別依下列順序辦理分發: (一)經核定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分發回戶籍地服役為原則,附近地區為例外。 (二)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規定者,得申請優先分發,並以分發回戶籍地服役為原則,附近地區為例外。 (三)役男戶籍地為外島者,得申請優先分發回戶籍地外島法院服役。 (四)未符合上開條件者,按志願選填服勤單位,並依戶籍地及成績依序分發;成績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未能依上開規定完成分發之役男,依其成績依序分發。 分發成績以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專業訓練生活輔導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及專業訓練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之總成績計算。 分發完畢後,應繕造役男名冊報內政部備查。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依其業務需要,得實施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

七、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或平時考成績擇優甄選陳報本院,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八、專業訓練由本院統一排定,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排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得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參、服勤

九、役男之服勤方式及工作內容如下:由服勤單位長官依替代役役男所具證照資格、公務員任用資格或學歷專業等分配擔任輔助勤務,詳如附表一。

十、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指定處所備勤。 備勤期間外出,應經服勤單位主管准外出登記外,經許可不得擅離指定處所。 因病休養者,除應檢具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外,應由服勤單位主管衡量役男實際之身心狀況,再核予在適當處所(在服勤機關或宿所或返家)之休養。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上班時間相同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但服勤單位需要時,得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停止放假時間,應予補休;延長服勤時間,以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發超勤加班費。

十二、役男准假權責,由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處。

肆、裝備

十三、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務應穿著替代役制服。 服勤之裝備,按需要配備之。

十四、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主管機關製發,役男服役期滿應將役籍名條及替代役徽章全數繳回服勤單位銷毀。

十五、役男服勤及其他公務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盡保管之責任。

伍、膳宿

十六、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其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役男應注意及保持住宿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房舍之整潔。役男服役期滿離院當日應交還所住宿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之房舍。

十七、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役男之主副食費由主管機關逕匯入其郵政儲金帳戶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方式行之。

陸、管理

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應於八十二年次以前出生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役男服役期滿前八週,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報送退役名冊,並由本院彙送內政部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十九、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資料隨役籍移轉。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二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及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一週內應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二十一、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

二十二、管理幹部對該服勤單位役男管理及照顧等責任,遇役男有違紀或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報主管長官。

二十三、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由服勤單位主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五、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役男於服勤或備勤時間不得有飲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

二十六、為激勵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務督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院相關規定。

二十七、役男應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二十八、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二十九、役男發生重大事故及重大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妥為處理,通知役男家屬,並填報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方式通報本院,並副知內政部役政署。

三十、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造具主管機關所定表報,陳報本院,彙送內政部。

柒、獎懲

三十一、服勤單位辦理同仁獎懲時,應連同相關之役男獎懲併案辦理。

三十二、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訓練單位提出,本院核定。 (三)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三、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服勤單位提出,本院核定。 (三)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三十四、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院有關規定。

三十五、服勤單位對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或核定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十六、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捌、遷調

三十七、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個人特殊因素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服勤單位因特殊需要,得由本院依公平公開原則辦理遷調。 (三)本院得因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本院准。但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內,不得辦理。

玖、附則

三十八、各訓練或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陳情)專用電話或信箱,對司法行政役役男申訴、陳情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三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服勤法院得另行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