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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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服勤單位提出,本院核定。 (三)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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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33條,役男在服勤期間的獎懲權責如下: 1.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核定。 例子:假設一名役男在訓練期間表現優異,服勤單位可以核定給予這名役男嘉獎或記功。 2. 獎狀由服勤單位提出,司法院核定。 例子:若一位役男在訓練期間表現出色,服勤單位可向司法院提出獎狀申請,經司法院核定後頒發獎狀予役男。 3. 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司法院十日內核定,並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例子:若一位役男在訓練期間有違規行為,服勤單位可提出罰薪申請,該申請需在十日內報請司法院核定,並在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4. 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司法院十日內核定,並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例子:若一位役男在訓練期間出現需要改善的行為或問題,服勤單位可提出輔導教育申請,該申請需在十日內報請司法院核定,並在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進行相應的輔導教育措施。 以上是根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33條的內容進行的逐條釋義,該資料來自最新的司法院相關法規資料庫。
相關函釋 1 則
- 申誡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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