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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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位核定。 (二)獎狀:由訓練單位提出,本院核定。 (三)罰薪: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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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32條的規定,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的獎懲權責包括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這些獎懲措施需要由訓練單位核定,而獎狀則需要由訓練單位提出後經本院核定。罰薪則需要訓練單位提出後,報請本院核定並在十日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輔導教育則需要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院核定後,在十日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根據最新資料,例如司法院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 2021/12/10)中第5條規定,替代役役男的類別區分包括一般替代役(如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農業服務役等)、研發替代役、產業訓儲替代役等。這些類別區分對於替代役役男的服役期間和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根據司法院釋字第243號解釋,記過處分雖然屬於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並未改變公務人員的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對於記過處分不服的情況,應循申訴、再申訴的程序尋求救濟,屬於行政法院的審究範疇。
相關函釋 1 則
- 申誡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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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