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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個人特殊因素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服勤單位因特殊需要,得由本院依公平公開原則辦理遷調。 (三)本院得因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本院准。但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內,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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