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37 條
快速跳轉
三十七、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個人特殊因素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服勤單位因特殊需要,得由本院依公平公開原則辦理遷調。 (三)本院得因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本院核准。但於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內,不得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37條規定了役男的請調原則。根據該條規定,役男可以因個人特殊因素申請調整服勤單位。此外,如果服勤單位有特殊需要,司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公開原則辦理遷調。同時,司法院也可以因勤務及業務需要主動進行調整。請調人員必須由服勤單位轉報給司法院核准,但在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內不得進行請調。根據這項規定,役男可以根據個人情況和服勤單位的需要,向司法院申請調整服勤單位。這是一個可以促進公平和有效管理的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