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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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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訓練或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陳情)專用電話或信箱,對司法行政役役男申訴、陳情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是指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中的第38條,其中要求各訓練或服勤單位應設置專用的申訴(陳情)電話或信箱,以便役男申訴或陳情。並且要求單位應積極查處這些案件,並保護申訴(陳情)人的身分,負起保密的責任。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役男有一個可以提出申訴或陳情的管道,以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或不當行為。單位應該嚴肅對待這些申訴或陳情,並進行調查和處理,確保役男的權益得到保護。另外,單位也有責任保護申訴(陳情)人的身分,避免他們因提出申訴或陳情而受到不必要的損害或報復。 根據以上資料,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38條要求各訓練或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陳情)專用電話或信箱,積極查處申訴案件並對申訴人身分保密。

  • 陳情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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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各訓練或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陳情)專用電話或信箱,對司法行政役役男申訴、陳情案件,應積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