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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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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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36條規定,役男對單位所給予的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可以在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的答覆,應在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回覆;如果必要,可以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參考資料: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36條
- 懲處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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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