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三十六、役男對單位所給予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