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十四、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主管機關製發,役男服役期滿應將役籍名條及替代役徽章全數繳回服勤單位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14條,役男的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主管機關製發。在役男的服役期滿時,他們應該將役籍名條及替代役徽章全部歸還給服勤單位並銷毀。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本身。根據此要點的規定,役男在役期滿時應將相關配件歸還並銷毀,但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資料。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