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主管機關製發,役男服役期滿應將役籍名條及替代役徽章全數繳回服勤單位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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