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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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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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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
主管機關
製發,役男服役期滿應將役籍名條及替代役徽章全數繳回服勤單位銷毀。
找編章節
壹、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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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分配訓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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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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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裝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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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膳宿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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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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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獎懲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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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遷調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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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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