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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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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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如果替代役役男無故離開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例如,在上述情境中,原告擅離職役已經累計逾七日,專業訓練單位通報了被告,而被告向司法機關移送了相關文件,屬於根據該項法條所應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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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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