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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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