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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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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如果替代役役男無故離開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例如,在上述情境中,原告擅離職役已經累計逾七日,專業訓練單位通報了被告,而被告向司法機關移送了相關文件,屬於根據該項法條所應遵守的程序。

相關函釋 1

  • 協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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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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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28 條規定:「二十八、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