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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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役男應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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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27條規定,役男應該遵守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的勤務命令。如果役男無故不履行指定的替代役職役或違抗勤務命令,服勤單位可以要求司法機關進行調查,並且通知司法院。 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役男無故不履行指定的替代役職役或違抗勤務命令,服勤單位可以向台灣的司法機關移送案件,並且通知司法院。具體依據這一規定進行的案例,則需要查閱司法機關相關的法律判例或裁決書,才能找到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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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