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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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應於八十二年次以前出生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役男服役期滿前八週,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報送退役名冊,並由本院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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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18條,專業訓練單位和服勤單位應該編制役男管理名冊,並實施列管和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應在出生於82年之前的役男的在期滿前3個月内,以及出生於83年之後的役男的在期滿前8週內,報送退役名冊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並由司法院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以便在期滿時頒發給役男。根據這項規定,服勤單位需要在役男即將退役前報送相關資料,以便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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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