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應於八十二年次以前出生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役男服役期滿前八週,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報送退役名冊,並由本院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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