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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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役男之主副食費由主管機關逕匯入其郵政儲金帳戶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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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17 條,役男的膳食規定如下: (一)在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膳食。 (二)在服勤期間,役男的主副食費通常是由主管機關直接匯入他們的郵政儲金帳戶。必要時,也可以採取搭伙或外包的方式來提供膳食。 例子:如果某替代役役男正在進行服勤期間,他的主管機關將每月定期匯入一定金額的主副食費到他的郵政儲金帳戶中,以提供他所需的膳食。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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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