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其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申請返家住宿。 役男應注意及保持住宿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房舍之整潔。役男服役期滿離院當日應交還所住宿之宿舍或服勤單位借用或租賃之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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