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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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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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24條,役男的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管負責。如果役男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處罰。對於表現較為頑劣的役男,應先進行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是在臺灣的法規,用來規範替代役役男在服務期間的管理和考核。根據這個要點,服勤單位主管將負責評估役男的平時表現。如果役男違反了生活或勤務管理的規定,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給予處罰。對於表現較為頑劣的役男,應先進行列冊輔導,如果必要,可以報請檢證並給予罰薪或輔導教育。 作為範例,根據中華民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如果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的替代役職役,或者擅離職役累計超過7天,將會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罰金。根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24條,服務單位主管可以根據役男的表現違規情況予以處罰,例如罰薪或進行輔導教育。所以,這些法規彼此相關,共同規範著替代役役男的行為和服務管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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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