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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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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及督導考等事項。 (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 (三)法官學院為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役男專業訓練管理。 (四)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2條,役男的服勤管理權責分為內政部、司法院、法官學院以及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四個單位。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司法院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法官學院負責役男的專業訓練管理;而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則負責役男的服勤管理及督導。目前尚無相關法規或資料可用以解釋這項法條的內容。

相關函釋 2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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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