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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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 (三)法官學院為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役男專業訓練管理。 (四)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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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2條,役男的服勤管理權責分為內政部、司法院、法官學院以及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四個單位。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司法院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法官學院負責役男的專業訓練管理;而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則負責役男的服勤管理及督導。目前尚無相關法規或資料可用以解釋這項法條的內容。
相關函釋 2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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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