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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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役男按下列組別分組。但本院及所屬機關有特殊需求時,得再予以分組。 (一)證照組:具律師考試及格證照、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或錄取者、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等類科考試及格者或錄取者。 (二)法律組:取得一般法律學類、專業法律學類、其他法律學類學士以上學位之一者。 (三)其他組:取得法律組學類以外學士以上學位或副學士學位各類學類者。 役男於完成專業訓練後,按組別依下列順序辦理分發: (一)經核定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分發回戶籍地服役為原則,附近地區為例外。 (二)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規定者,得申請優先分發,並以分發回戶籍地服役為原則,附近地區為例外。 (三)役男戶籍地為外島者,得申請優先分發回戶籍地外島法院服役。 (四)未符合上開條件者,按志願選填服勤單位,並依戶籍地及成績依序分發;成績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未能依上開規定完成分發之役男,依其成績依序分發。 分發成績以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專業訓練生活輔導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及專業訓練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之總成績計算。 分發完畢後,應繕造役男名冊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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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了役男的分組方式和分發程序。 根據該條規定,役男根據組別的不同進行分組,分為證照組、法律組和其他組。證照組指的是具備相關證照或考試及格的人,有資格擔任律師、司法官、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等職位。法律組指的是具有法學相關學士學位及以上學歷的人。其他組則指的是具有非法學相關學士學位及以上學歷的人。 役男完成專業訓練後,根據組別進行分發,分發原則是以分發回戶籍地服役為原則,但家庭因素和特殊困難情況可以進行優先分發,並且外島戶籍的役男可以優先分發到外島法院服役。未符合優先分發條件的役男則按照志願選填服務單位,根據戶籍地和成績依序進行分發,成績相同的情況下通過抽籤決定分發順序。分發成績的計算根據基礎訓練成績佔45%、專業訓練生活輔導成績佔15%和專業訓練筆試成績佔40%進行。 分發完畢後,需要製作役男名冊並報送內政部備查。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務管理要點 - 內政部役政署役男服務管理網站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人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核定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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