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役男按下列組別分組。但本院及所屬機關有特殊需求時,得再予以分組。 (一)證照組:具律師考試及格證照、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及格或錄取者、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等類科考試及格者或錄取者。 (二)法律組:取得一般法律學類、專業法律學類、其他法律學類學士以上學位之一者。 (三)其他組:取得法律組學類以外學士以上學位或副學士學位各類學類者。 役男於完成專業訓練後,按組別依下列順序辦理分發: (一)經核定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分發回戶籍地服役為原則,附近地區為例外。 (二)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規定者,得申請優先分發,並以分發回戶籍地服役為原則,附近地區為例外。 (三)役男戶籍地為外島者,得申請優先分發回戶籍地外島法院服役。 (四)未符合上開條件者,按志願選填服勤單位,並依戶籍地及成績依序分發;成績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未能依上開規定完成分發之役男,依其成績依序分發。 分發成績以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專業訓練生活輔導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及專業訓練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之總成績計算。 分發完畢後,應繕造役男名冊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