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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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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及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一週內應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20條規定,役男在服勤期間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該身分證除了用於證明役男的現役身分之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服勤單位在役男被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應在一週內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做註記,並在每年的元月份進行役男身分證的校正。此外,在役男退(停)役時,役男身分證應被回收並直接銷毀。 參考資料: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相關函釋 1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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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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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