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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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及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一週內應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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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20條規定,役男在服勤期間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該身分證除了用於證明役男的現役身分之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服勤單位在役男被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應在一週內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做註記,並在每年的元月份進行役男身分證的校正。此外,在役男退(停)役時,役男身分證應被回收並直接銷毀。 參考資料: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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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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