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及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一週內應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二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及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一週內應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