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及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一週內應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