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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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點委員會成立後,委員名冊應報司法院備查;委員會之運作,依本法、懲戒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高等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作業要點,以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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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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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