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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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該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選任之民間公證人三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會址設於高等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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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9條,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的組成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該院或其分院的法官四人,以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選任的民間公證人三人組成。懲戒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則是由委員互選產生,而懲戒委員會的會址則設在高等法院所在地。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最近修訂日期為109年09月30日。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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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