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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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本法及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監督所屬民間公證人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並得發命令定期派員檢查其執行職務情形及其保管之文書物件,及調閱案卷簿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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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15條,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負責監督民間公證人及地區公證人公會。法院有權發布命令定期派員檢查民間公證人的執行職務情形,以及檢查他們保管的文件和物品,並有權調閱相關案卷簿冊等文件。這表示法院在對民間公證人和公證人公會進行監督時擁有相對應的措施,以確保他們執行職務的合規性和質量。
-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法規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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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