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民間公證人之監督,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上級主管機關;地區公證人公會之監督,以公會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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