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十四、民間公證人之監督,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上級主管機關;地區公證人公會之監督,以公會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說明,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的監督分為兩個層級。首先,民間公證人的監督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擔任上級主管機關。其次,地區公證人公會的監督由公會所在地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擔任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最新版本的「民事訴訟法」及「公證法」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