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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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懲戒處分確定後,懲戒委員會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將全卷函送受懲戒處分人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報請司法院分別命令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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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93條第1款,法院在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時應參考司法院發布的《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根據該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當懲戒處分確定後,懲戒委員會應按照公務員懲戒法第62條的規定,將全卷函送受懲戒處分人所屬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報請司法院分別命令執行。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被付懲戒人是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違反了辦案程式的規定,因此經懲戒委員會的議決後將全卷函送給所屬的高等法院執行懲戒處分。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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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