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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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地方法院應指派專人(文書科主辦)辦理民間公證人登錄、編製民間公證人名簿、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設立、遷移及僱用助理人等相關事宜,並得依實際需要,訂定相關作業要點,以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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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19條,地方法院應指派專人(文書科主辦)辦理民間公證人登錄、編製民間公證人名簿、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設立、遷移及僱用助理人等相關事宜,並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關作業要點以提高工作效率。 舉例來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可能指派一位專人負責辦理民間公證人的登錄和名簿編製工作,同時也負責處理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的設立、遷移和僱用助理人等事務。該專人可能會制定相關的作業要點,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執行這些事務。
- 民間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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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