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地方法院應指派專人(文書科主辦)辦理民間公證人登錄、編製民間公證人名簿、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設立、遷移及僱用助理人等相關事宜,並得依實際需要,訂定相關作業要點,以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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