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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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地區公證人公會就適用本法及其子法所生疑義函請釋示事項,由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添具意見報請司法院函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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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 18 條,當地公證人公會對於適用該法及其子法所產生的疑義,可以發函請求釋示。這封函件會由當地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附上意見,並提交給司法院作出函復。 例如,在進行公證的過程中,公證人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律條文不明確的情況,例如在規定的範圍、程序或適用時有所疑問。在這種情況下,公證人可以向當地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發函詢問相關事項,該法院則會提供意見並向司法院提交該函件。司法院則會對該函件做出函復,提供解釋或指引。這樣可以確保公證人在執行公證職務時能夠獲得法律上的明確指引,並確保公證工作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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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