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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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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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2條指出,該要點所提及的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各地方法院,但不包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這意味著這些法院可以處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然而,這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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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