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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要點所稱民間公證人,係指本法第二十四條之民間公證人、第二十七條之候補公證人、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及因地理環境或特殊需要,經司法院許可得兼執行律師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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