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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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民間公證人,係指本法第二十四條之民間公證人、第二十七條之候補公證人、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及因地理環境或特殊需要,經司法院許可得兼執行律師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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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3條有以下規定:民間公證人包括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民間公證人、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候補公證人,以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的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的公證人。此外,根據地理環境或特殊需要,司法院可允許民間公證人兼顧執行律師業務。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民間公證人在進行公證業務時,發現當事人同時需要律師的協助,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該民間公證人可以兼執行律師業務,以滿足當事人的需求。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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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