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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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法官五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選任之民間公證人四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會址設於最高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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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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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公證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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