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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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委員會成立後,委員名冊應報司法院備查;委員會之運作,依本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以下簡稱懲戒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最高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作業要點,以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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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5條,委員名冊應報司法院備查。委員會的運作則應依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以下簡稱懲戒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此外,最高法院得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關的作業要點,以便順利進行運作。 參考資料: 1. 民間公證人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2.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4)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法規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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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