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地方法院登錄完畢後,應將所屬民間公證人之印鑑及簽名式一式十一份送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備查,並副知所屬高等法院及司法院;轉請備查函應註明登錄完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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