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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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地方法院登錄完畢後,應將所屬民間公證人之印鑑及簽名式一式十一份送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備查,並副知所屬高等法院及司法院;轉請備查函應註明登錄完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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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22條規定,地方法院在完成登錄後,應將所屬民間公證人的印鑑和簽名式一式十一份送交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備查,並副知所屬高等法院和司法院。轉請備查函應註明登錄完畢日期。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民間公證作業要點第22條: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file/policy/POLICY_1060075630.pdf 範例: 例如,如果一個地方法院完成了一位民間公證人的登錄程序,根據第22條的規定,該地方法院應該將該公證人的印鑑和簽名式以及相關文件送交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進行備查。備查函應註明登錄完畢的日期,並抄送給所屬的高等法院和司法院。
- 民間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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