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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民間公證人聲請登錄同時聲請設立事務所者,除有第二十八點情形外,地方法院於陳報登錄名冊時併報司法院備查,無須先經司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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