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二十六、民間公證人聲請登錄同時聲請設立事務所者,除有第二十八點情形外,地方法院於陳報登錄名冊時併報司法院備查,無須先經司法院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資訊,我無法找到與問題相關的資料。
- 民間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