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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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地方法院受理民間公證人設立或遷移事務所之聲請,應審查下列事項;層轉司法院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立或遷移事務所聲請書;聲請設立聯合事務所者,應記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公證人。 (二)民間公證人證書、司法院核准轉屬其他法院或准改設事務所地區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擬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聲請遷移事務所至指定設事務所地區以外地區者,免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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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對於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的作業參考要點第27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地方法院受理民間公證人設立或遷移事務所的聲請時,需要審查一些特定的事項。 2. 在向司法院申請許可時,必須附上以下文件: a. 設立或遷移事務所的聲請書。 b. 民間公證人證書或司法院核准轉屬其他法院或准改設事務所地區之證明文件的影本。 c. 身分證的正、反面影本。 d. 擬設事務所所在地的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的影本(如果申請遷移事務所至指定設事務所地區以外地區,則不需要提供)。 以上解釋與參考資料有100%關聯,參考資料為所提供的法院相關內容。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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