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委訓法院應將學習公證人到訓、離訓、退訓情形,函報法官學院及司法院備查;學習公證人有請假時數達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無故未到或離訓、不服從委訓法院規定或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或不足勝任民間公證人之具體事實或有其他特殊情事時,亦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