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三十八、委訓法院應將學習公證人到訓、離訓、退訓情形,函報法官學院及司法院備查;學習公證人有請假時數達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無故未到或離訓、不服從委訓法院規定或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或不足勝任民間公證人之具體事實或有其他特殊情事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資料,我們可以得知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的參考要點第38條的內容。這一條規定了委訓法院應該將學習公證人到訓、離訓、退訓情形函報法官學院及司法院備查。此外,若學習公證人請假時數達到實務訓練期間的四分之一、無故未到或離訓、不服從委訓法院規定或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方針、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或不足勝任民間公證人之具體事實,或者有其他特殊情事時,同樣應報告。然而,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此法條的詳細資訊或範例,因為我無法找到具有100%關聯度的參考資料。
- 公證人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