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7 條
快速跳轉
三十七、法院公證人任指導公證人期間,得報支加班費,但每天不得超過四小時。其任指導公證人之表現(如期間長短、指導人數多寡等)得作為年終考績或晉升主任公證人重要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第37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