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間公證相關事務作業參考要點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七、法院公證人任指導公證人期間,得報支加班費,但每天不得超過四小時。其任指導公證人之表現(如期間長短、指導人數多寡等)得作為年終考績或晉升主任公證人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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